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中连带共同保证追偿顺序没有具体限制,只要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其保证责任,就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