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立案标准第一项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和经商业秘密所有者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者。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二)立案标准第二项规定权利人破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立案追究。这里导致权利人破产是指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况。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具体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