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如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按份额承担担责任时,清偿自己份额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超出责任范围的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民法典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超出部分。因此,在两个担保人共同为债务担保时,若按份额承担责任,则担保人需先清偿自己的份额后,方可向债务人追偿。若承担的份额超出责任范围,则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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