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设立验资流程 |
释义 | 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起草,并由各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3、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4、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5、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将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6、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验资资料; 7、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 8、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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