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公房离婚后怎样处理 |
释义 | 离婚时公房的处理:夫妻中只有一方享有承租权利,承租的一方应该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双方均可承租的,可以共同承租;没有共同承租的,由承租方给与另一方补偿;如果一方无承租权但租房困难的,可以暂时居住,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一、民法典对公租房继承有什么说法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公租房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公房承租人只有租住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二、离婚无住房补偿金是否有上限 离婚无住房的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三、离婚时是否能直接主张公房房产权 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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