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以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的依据。确定知悉范围应当坚持最小化,即在可能的情况下,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在最小,并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也有利于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进行查处。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