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汇总申报分机构的专票可以抵扣。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汇总申报时,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只有符合法定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才可以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具体抵扣规则如下: 1、抵扣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要求; 2、抵扣的专用发票必须与纳税申报期内的销项发票相对应; 3、抵扣的专用发票必须属于纳税人的业务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其他用途; 4、抵扣的专用发票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抵扣,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减免应纳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一些要求: 1、发票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进行开具,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税率、税额等信息; 2、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情况,不得虚开、抬高或降低销售额; 3、发票必须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后开具,不得提前或延后开具发票; 4、发票必须加盖销售方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及购买方的验收章或签字; 5、发票必须保存完好,不得涂改、拆开或删减。如需更正,必须在原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并开具新的发票; 6、发票必须及时报送国家税务部门,如未按规定报送,将会被视为无效发票。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确保发票的合法有效,避免因不合规操作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