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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释义
    第一条【宗旨】为规范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规划土地监察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
    (六)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
    (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执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条【办案机构】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全市规划土地重大案件、争议较大案件和类型较新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对各区规划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各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负责辖区内各类规划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督促辖区内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以下简称“街道中队”)负责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案件的日常巡查、报告、制止和协助查处工作,接受所在行政区域的区大队的委托,以其名义作出行政决定。
    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安排不同的执法人员,分别负责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第四条【案件管辖】有关规划土地监察案件管辖的事项,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回避
    第五条【自行回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六条【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第七条【回避决定】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一般程序】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或简易处罚程序的情形以外,其他规划土地违法行为均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立案归档。当事人申请听证并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执法人员】规划土地行政执法,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禁止一名执法人员单独进行检查、调查询问、抽样、查扣涉案物品、解除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
    禁止在文书笔录中代签名或事后补签、虚增签名。
    第十条【执法文书】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文书的管理,领用执法文书应有记录。对盖有公章的执法文书,除应注明领用人外,还应注明具体去向,做到每一份执法文书去向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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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