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申报的申请人是谁? |
释义 | 工伤申报应由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分析 工伤申报应由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去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机关则是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但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申请的,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去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机关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拓展延伸 工伤申报的申请人如何确定? 确定工伤申报的申请人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申请人通常是受伤或生病的工人本人,因为他们是直接受到影响的人。其次,如果工人无法提出申请,例如因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他们的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此外,雇主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提出工伤申报,例如发现员工受伤后未能及时报告。最后,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报告和证人证言也可以帮助确定申请人。确定工伤申报的申请人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 结语 工伤申报的申请人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通常,受伤或生病的工人本人是申请人,因为他们直接受到影响。如果工人无法提出申请,如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雇主在某些情况下也可提出申请,如发现员工受伤后未及时报告。医疗记录、事故报告和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也有助于确定申请人。申请人需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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