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于2000年3月30日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该《办法》分总则、执业管理、工作制度、检查监督、附则5章45条,由司法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