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例行年度、半年度,季度和计划内检查; 2、上级税务主管机关步署的检查; 3、接受有关人员举报进行的检查; 4、本期报表、纳税情况和同期比有重大变化,并且有异常; 5、企业退税和所得税清算等。 6、其他需要检查事宜。 法律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