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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需多久时间仲裁后?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仲裁裁决生效。仲裁书规定履行期限时,从最后一期履行期满起可申请强制执行;未规定期限时,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执行案件管辖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决定。劳动仲裁适用于劳动关系确认、合同纠纷、离职争议、福利保障等。仲裁结果可撤销的情况包括无仲裁协议、超出仲裁范围、程序违法、伪造证据、隐瞒证据、贪污受贿或徇私舞弊。
    法律分析
    仲裁后15天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仲裁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才能申请强制执行,仲裁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才能申请强制执行。仲裁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执行立案管辖:
    执行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执行案件管辖主要有以下规定: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的规定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您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使用劳动仲裁的情形: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可以撤销仲裁结果的情况如下: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仲裁后15天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当事人身份不同,公民为一年,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六个月。执行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规定根据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的性质和地点而定。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仲裁,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解除、工资、保险等方面的争议。仲裁结果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撤销,如无仲裁协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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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