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行为属于重婚 |
释义 | 属于重婚的行为如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不属于重婚罪的情况如下: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3、单身一方因不知道另一方有婚姻关系,被骗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之共同生活的,单身一方因在主观上不明知另一方存在婚姻关系,只是因受骗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不构成重婚罪,而欺骗的一方因故意则构成重婚罪。 一、对于小三怀孕了是重婚罪吗 不一定会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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