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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雄安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释义
    雄安新区先行补偿标准公布,临时占地费为每年每亩1500元,种玉米农户可以获得三笔收入。新区建设“第一桩”于昨日打下,据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官方通报。临时办公区主要功能包括: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部分入驻企业的临时办公,新区规划建设成果展示、政务服务、会议、接待、便民服务和未来低碳智慧城市生活体验等。
    法律分析
    北京雄安新区的征地补偿内容规定是什么?
    雄安新区先行补偿标准公布,临时占地费为每年每亩1500元,种玉米农户可以获得三笔收入。新区建设“第一桩”于昨日打下,据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官方通报。围绕新区规划建设需求,雄安新区依法依规启动临时办公区建设前期临时占地工作,占用容城县三个村庄约1000亩土地,共涉及240户农民。
    鉴于新区征地拆迁政策体系尚未出台,雄安新区先行补偿标准公布,此项目临时占地费为每年每亩1500元,签订协议后先行兑付被占户的半年占地费。待新区征地拆迁政策体系出台后,再签订正式征地协议,按程序和标准兑付补偿款,并落实相关政策和待遇。
    新区建设“第一桩”扎入土壤中
    据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官方通报,围绕新区规划建设需求,雄安新区依法依规启动临时办公区建设前期临时占地工作,占用容城县马庄村、白塔村、东关村部分土地,约1000亩,总共涉及240户农民。临时办公区主要功能包括: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部分入驻企业的临时办公,新区规划建设成果展示、政务服务、会议、接待、便民服务和未来低碳智慧城市生活体验等。
    9月9日下午,在“清表”工作完成的一块土地上,新区建设“第一桩”深深扎入土壤中,雄安新区全面建设自此拉开帷幕。容城县国土局负责人介绍,打桩是为了进行土地勘测,两桩之间的间隔大约30米左右,为接下来的临时办公区建设做好准备工作。
    据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临时办公区将采用现代建筑产业化的快速装配与模块化技术,建筑外部和内部空间上展现简约美、朴素美,突出艰苦创业精神,通过智能建筑、共享办公、自主超市等功能,打造创新、开放、绿色、低碳、智慧时尚的城市生活体验。
    此次临时占地实行“先占地,后补偿”
    鉴于新区征地拆迁政策体系尚未出台,此次临时占地实行“先占地,后补偿”,先行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此项目临时占地费为每年每亩1500元,签订协议后先行兑付被占户的半年占地费。待新区征地拆迁政策体系出台后,再签订正式征地协议,按程序和标准兑付补偿款,并落实相关政策和待遇。
    容城县负责人介绍,这次临时占地,种玉米的农户有三笔收入:一是临时租占土地,每半年补偿750元;二是一季的玉米每亩补偿1500元,其他的地上附着物都有相应合理补偿;三是当地养殖企业收购青玉米秸,每亩给700元。补偿款将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打到每户农民的银行卡里。
    北京雄安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首先对于征地补偿,这个标准国家虽然有统一的数据,但是因为中国城市繁多,很多地区如果适用不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所以都会在本地区制定一定的标准,该地区的征地补偿都按照该标准实施,北京的雄安区也是这样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目前,雄安新区属于河北省,因此其征地补偿标准应遵循河北省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雄安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公顷最高补偿标准为180万元;二级土地,每公顷最高补偿标准为150万元;三级土地,每公顷最高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四级土地,每公顷最高补偿标准为90万元;五级土地,每公顷最高补偿标准为60万元;六级土地,每公顷最高补偿标准为30万元;七级土地,每公顷最高补偿标准为0万元。
    然而,具体征地补偿标准还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包括被征地对象的权属状况、用途、区位等因素。因此,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还需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文件为准。
    结语
    北京雄安新区的征地补偿内容规定是什么?雄安新区先行补偿标准公布,临时占地费为每年每亩1500元,种玉米农户可以获得三笔收入。新区建设“第一桩”于昨日打下,据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官方通报。围绕新区规划建设需求,雄安新区依法依规启动临时办公区建设前期临时占地工作,占用容城县三个村庄约1000亩土地,共涉及240户农民。鉴于新区征地拆迁政策体系尚未出台,雄安新区先行补偿标准公布,此项目临时占地费为每年每亩1500元,签订协议后先行兑付被占户的半年占地费。待新区征地拆迁政策体系出台后,再签订正式征地协议,按程序和标准兑付补偿款,并落实相关政策和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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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