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有当事人确定时间并经准许的,普通程序举证期限为该期限;如果由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