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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证据出示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从内容上看,证据本身是一种事实,并且是客观存在的;从证明关系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认定案情所必需的;从形式上看,证据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证据必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被人诋毁但没有证据,怎么办?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诽谤罪证据收集和诽谤罪有关的材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三性: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什么
    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据能力在法律上的规定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而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证据各自的特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决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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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