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犯了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滥用职权罪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为: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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