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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时的抗辩权有哪几种?
释义
    一时抗辩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暂时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一时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检索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与暂时性抗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永久性抗辩权产生的是永久性阻止请求权行使的效力,消灭事由仅有请求权消灭或者抛弃抗辩权;而暂时性抗辩权产生的仅是暂时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效力,消灭事由包括请求权消灭、抛弃抗辩权、产生暂时性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等。
    法律分析
    一时的抗辩权,也称为延缓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指的是抗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暂时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
    二、一时的抗辩权有哪几种?
    一时抗辩权一般有以下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如买卖合同,出卖人在买方未支付价款之前,有权拒绝交付并继续保留已出卖的标的物。
    2、检索抗辩权,亦称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诸强制执行,或在有物权担保时先执行物权担保,只有当前两种情形仍不能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才履行债务。
    3、不安抗辩权,是指依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其债务,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因故恶化时,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履行对待给付,否则可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的权利。
    三、一时的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的区别在哪里?
    1、二者阻止请求权的时间(或程度)不同。
    如果是永久性抗辩权,产生的是永久性阻止请求权行使的效力;如果是暂时性抗辩权,产生的仅是暂时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效力,无论行使多少次,也不发生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之效力,请求权于适当时候仍得以顺利实现。拿赠与人穷困抗辩权来说,赠与人经济恢复后,受赠人能否请求其履行,依这一权利属永久性和属暂时性得出的结论是完全不同的。
    2、二者的消灭事由不同。
    永久性抗辩权和暂时性抗辩权共同的消灭事由仅有两项:请求权消灭或者抛弃抗辩权。除此之外,永久性抗辩权再无任何其他的消灭原因。但是,对于暂时性抗辩权而言,还可因产生暂时性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而消灭。例如,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在对方无对待给付时,一方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待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后,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该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消灭。
    由此可见,一时的抗辩权是针对永久抗辩权而言的,其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不管是哪一种,债务人履行时,都是暂时的阻碍对方请求权效力的发生。当对方给付之后,影响抗辩权的因素自然就消失,这时,债务人就不得再通过抗辩阻碍对方行使请求权了。
    拓展延伸
    抗辩权是指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提出异议,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被告义务或享有原告权利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可以提出暂时的抗辩意见,但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抗辩意见,就不能在之后的诉讼中对抗原告的主张。一时抗辩权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
    永久抗辩权是指在诉讼程序终结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提出异议,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被告义务或享有原告权利的制度。永久抗辩权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但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可以看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在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被告在行使一时抗辩权时,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失去抗辩权。而永久抗辩权则没有时间限制,但需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抗辩意见,就会承认原告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语
    总结:一时的抗辩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暂时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一时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检索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永久性抗辩权与暂时性抗辩权在阻止请求权的时间、消灭事由等方面有所不同。债务人履行时,一时的抗辩权是暂时的阻碍对方请求权效力的发生。当对方给付之后,影响抗辩权的因素自然就消失,这时,债务人就不得再通过抗辩阻碍对方行使请求权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九条\t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七条\t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条\t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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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