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意外车祸属于第三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范围。只有在肇事方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情况下,由新家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新农合报销范围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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