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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卖淫的司法解释
释义
    

法律主观:
    


    组织卖淫司法解释重要条文: 1、“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即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并且,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2、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包括6种情形: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解释》第六条对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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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