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处理超出保险理赔的时间规定 |
释义 | 我国《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一次性赔偿结案”的有关规定违背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损害了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的正当权益。在司法审判中屡遭否定,新保险法实施之后,保险公司在理赔工作中已渐放弃这一做法。相关法律知识:合同处理的条款1.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比例再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经订立生效后,除非经过一定的终止手续,否则合同即无限期继续存在。一般分保合同均规定合同从某年1月1日零时起生效。 (1)通知终止合同。通知终止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事先表示其原意终止合同的意思。 (2)特殊终止合同。有的分保合同订明在特殊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即特殊终止。特殊终止的情形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由于双方无法控制的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关系无法持续。由于战争的发生,不得不终止合同。2.未了责任转移 (1)未了责任及其解决办法。当分保合同终止时,接受公司所有分入业务的未满期部分为未了责任。解决这部分未了责任通常有两种办法: (1)自然满期方式。即在某业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如三年或五年后,才结束该业务年度的账务。 (2)结算方式。随着分保合同的终止,接受公司对每笔分保业务的责任也同时终止,未满期责任的保费,应退回分出公司,以解除其未了责任。分出公司转出的未了责任不能由自己来承担,必须与另一接受公司成立新合同,除开始分给新分保业务外,并将原来的接受公司转出的未了责任转移给新的接受公司承担。 (2)未了责任转移的内容从以上分析可知,未了责任的转移是指分出公司为了结束某个业务年度的账务,将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转移到下一业务年度,即将原接受公司的未了责任转移给下一年度新的接受公司承担。未了责任的转移有两部分:一是未到期保费转移,二是未决赔款转移。3.报表原保险人办理再保险,要按规定向接受公司编送业务报表、业务更改报表等首先,原保险人要在有关账册或表格中,载明自留金额和再保险金额,还要登记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标的物及其地址、保险期间、保险金额、限额号码、地段号码、再保险号码等等。这种记录,往往称为再保险登记簿。这项登记是再保险交易最基本的记录,原保险人可据此编制业务明细表以及再保险账单寄送再保险人。4.错误或遗漏由于分保工作非常繁琐,工作中出现错误、遗漏或延迟的情况在所难免。为此,在分保合同中订有错误遗漏条款,规定订约双方不能因某一方在工作中发生疏忽、延迟、遗漏或错五误而推卸其对另一方原应承担的责任。在发现错误或疏忽遗漏或延迟时,应给予对方进行修正的机会。在再保险实务上,错误或遗漏通常有这样一些情形: (1)应办理再保险而未办理,或办理错误; (2)应办理再保险账日而末办理,或办理错误; (3)应记载于业务或赔款明细表内而未予记载或记载错误; (4)赔款发生,应通知而未通知; (5)有关合同的内容,有所变更而在执行时未予变更,或执行错误; (6)按其他合同规定,应通知而未通知合同规定,应通知而未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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