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六个严禁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公安部严禁的六个内容是: 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四、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五、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六、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1)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2)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 (3)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 (4)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 (5)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 (6)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上述“六个严禁”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等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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