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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死亡该如何认定
释义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认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一、员工发生工伤就医后,公司怎么办理工伤保险
    1、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由经办机构审核登记,核实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资质,核定缴费基数和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缴费电子档案。2、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快报方式上报工伤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应当于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台账,予以登记。3、组织材料,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明;(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公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7)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9)因战、因公负伤残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4、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5、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门诊报销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诊断证明、住院出院明细记录以及医疗药费单据等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履行审批手续。住院报销凭结算单实行网上结算。6、凭费用审核表、申领资格认定表和有效身份证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7、所有资料备份,存入业务档案备查。
    二、被车撞死了怎么办赔偿大概多少钱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难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怎么算?
    一、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以医院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等资料予以证明。
    二、营养费
    营养费等于营养费标准乘以营养期,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营养费多为20-40元/天。营养期从受伤之日起至伤势基本痊愈之日止。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司法解释固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也即,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于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实践中,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介于几十元到一百元之间。
    四、护理费
    护理费等于护理标准乘以护理期和护理人数。
    1.护理标准: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则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为临时雇工的,则护理费参照当地同类护理人员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期:护理期指受害人从接受治疗或康复期间,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通常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之日止。一般以伤残鉴定报告评定的护理期为准。
    3.护理人数:普通护理人数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数人护理。
    五、误工费
    误工费等于受害人收入标准乘以误工时间
    1.受害人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为受害人因治疗、康复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收入标准按被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受害人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考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因事故残疾的,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六、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若造成受害人残疾,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伤残等级进行确定。
    1.劳动能力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全额补偿。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给予补偿。
    2.计算
    过去,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身份,并分别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水平。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自上述政策法规出台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启动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工作。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从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1)受害人不满60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满60岁但不满75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受害人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75岁以上(含75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伤残赔偿系数。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若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的需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子女、年迈的父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如下:
    (1)被抚养人不满18岁的,生活费=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满18岁但不满60岁的,生活费=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伤残赔偿系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满60岁但不满75岁的,生活费=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75岁以上(含75岁)的,生活费=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八、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若造成受害人死亡,应当向受害人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如下:
    (1)受害人不满60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受害人满60岁但不满75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含75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九、丧葬费
    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十、精神损害赔偿金
    事故造成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1999)528号]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
    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50,000×伤残系数。
    十一、残疾辅助器具费
    受害人因事故残疾需要配制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的,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特殊器具的,按配制机构的意见计算。
    十二、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十三、住宿费
    住宿费用是指受害人和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受害人就医、转院及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务过程中产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实践中,部分法院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酌定考虑。
    十四、评估费、鉴定费
    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发票确定。
    十五、律师代理费
    律师代理费属于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能够提供律师费票据的,由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十六、其他财产损失赔偿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车物损失、施救费、重置费、停运损失、合理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等,均以实际票据或鉴定结论为准。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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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