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改判概率大吗 |
释义 | 一、关于刑事二审、再审案件改判、发回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指导思想想是:人民法院应当处理好裁判的公正性和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注重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改判、发回的原则。刑事二审案件的处理要坚持“依法维持、谨慎改判、严格发回重审”的原则;再审在此基础上要从严把握,改判、发回都要求“原裁判确有错误”。 3、发回重审的次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防止超期羁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理由多次发回重审。因其他原因发回的未作次数限制。同时,对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原审法院要坚决执行,对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没有改变原审事实和证据的,不得再次判处原判刑罚。 4、理由公开。除有不宜公开的事由外,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改判和发回重审的理由和依据,增加对改判和发回重审理由的透明度,有利于外界监督和下级法院对该裁判的理解,还可减少发回重审函的适用。 二、关于二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标准 1、尊重原审法院裁判的自由裁量权,保持裁判的稳定性。原判量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没有其他问题的,即使二审法院认为量刑略有不当,只要不是畸轻畸重的,一般应予以维持。 2、应当依法改判的情形。 (1)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对于此类案件,应当依法改判,不得以事实证据方面的理由发回重审。 (2)定罪事实清楚,但量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于此类案件,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补查补证,一般应当直接改判;同时也为某些特殊情形确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留有了余地。 (3)二审期间被告人检举揭发、构成立功的;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3、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1)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二审期间发现被告人被指控或起诉的犯罪有为经原审法院判决的;被告人犯新罪的;发现新事实和证据的;同案人归案且需要并案审理的。 (3)程序违法的。第十三条细化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五)项中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几种情形基本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在颁布刑诉法时对该款的释义。 三、关于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标准再审的标准应在二审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改判、发回都需“原裁判确有错误”。 1、应当改判的情形。具有第十五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定罪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经再审后仍然无法查清事实或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确需进一步查明事实才能作出判决的;程序违法的。 3、可以终止诉讼的情形。第十八条列举了应当终止诉讼的几种基本情形。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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