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裁员规定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颁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旨在确保企业裁减人员的公平、民主和公正性。规定了企业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交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最后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并实施该方案。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和保障下岗职 法律分析 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颁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需要遵循的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1. 在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交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2.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4. 最后,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并实施该方案。该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必须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听取意见,确保了裁员的公平、民主和公正性。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决劳动合同,应当在作出决定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是以企业文件形式作出决定且决定并未送达劳动者本人,则应视为未通知,企业无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可以让下岗职工提前了解其面临的处境,并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保证其有一定的时间余地重新寻找工作。 另外,《劳动法》第2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规定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在不同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这些规定,使一些特殊劳动者在特殊时期内得到了一定的照顾。根据劳动部关于不得强迫职工入股的通知,企业职工可以不参与企业入股,也不因不入股而下岗,此规定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对下岗职工经济补偿的具体措施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改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该规定对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关于再就业的规定。 依《通知》规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这为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劳动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改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在6个月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按此规定,下岗职工在6个月内有优先录用权。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多种原因被解除,如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等。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因本法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违反服务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结语 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颁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需要遵循的程序。该规定确保了裁员的公平、民主和公正性,同时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此外,《劳动法》和《劳动法》相关规定也对企业裁员和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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