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超过6个月就不能申请再审,准确的说是申请谁也拦不住,就是申请了,法院不予立案审查,这其实是有一个误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诉法》第200条的规定有13项,但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申请两类,其中有申请期限的即必须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提出的是: 1、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证据证明)。 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质证)。 3、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证据收集)。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回避)。 5、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代理)。 6、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辩论)。 7、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送达)。 8、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 9、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