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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人身份滥用之表现特点
释义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指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通过操纵公司意志、逃避债务等方式滥用公司法人身份。具体表现包括注册资本不足、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抽逃出资、无偿使用公司财产等行为。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公司设立背景、股东情况、主要业务、纳税情况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由主张滥用行为的一方承担。
    法律分析
    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表现具体是什么
    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使公司成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从而使公司成为自己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甚至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股东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致使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公司获得满足。
    4、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或者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5、其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应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在实践中,公司设立的背景,公司的股东、控制人以及主要财务人员的情况,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纳税情况以及具体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情况和履行情况等因素,均应纳入考察范围。
    法人制度设立的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躲避债务或恶意转移资产,利用不同公司股东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等方式造成公司人员、财产混同的,又通过关联交易、虚假诉讼等方式转移公司债权债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人本是公司法严格保护的独立责任的主体,而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混同的例外规定就是为了制约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保护债权人而设立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民事诉讼中通常哪一方提出对方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存在法人之间人格混同的情形,哪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
    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表现包括: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或未达到最低限额、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抽逃出资或榨取公司财产、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其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要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需要综合考虑公司设立背景、股东和控制人情况、主要经营业务、公司间交易目的、纳税情况以及债权人和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和履行情况等因素。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将导致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由主张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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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