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批捕犯罪的被害人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这些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 一、公诉案件可以自诉吗 所谓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自诉案件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的范围如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公诉可以转为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排除侵犯民主权利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谁提起 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类别,两种诉讼提起的主体不同:公诉案件的原告是国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因而被称为“公诉”,被害人个人不得提起。公诉案件中有时也有被害人的参与,但是被害人提起的诉讼不是刑事诉讼,而是附带民事诉讼,其性质仍然是民事,因此,刑事案件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就无权要求撤销,只是如果嫌疑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处罚,所以嫌疑人或家属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在被害人处,被害人的谅解不会让自己直接得到撤案和无罪的结果,而应当将重点放在刑事诉讼的辩护中。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三、什么是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是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人或者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人委托律师起草的起诉状,自己向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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