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收养关系在哪年被取消? |
释义 | 根据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原准收养关系已转化为事实收养关系。在处理纠纷时,需考虑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已持续达5年以上。如果已达到5年以上,根据时效取得原则,将赋予其法定收养的效力。如果未达到5年,将适用事实收养关系撤销制度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乙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民法典生效为时间点,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事实收养关系。此时应根据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持续达5年以上而分别予以处理:已经达到5年的,依据时效取得原则赋予其法定收养的效力;未达到5年的,适用事实收养关系撤销制度处理。 拓展延伸 事实收养关系的废止时间是指在法律上不再承认或有效的时间点。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事实收养关系的废止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废止时间取决于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司法判决的效力。法律的修订可能会导致收养关系的废止,例如,当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不再满足时。而司法判决可能会在特定案件中宣布收养关系的废止,例如,当收养程序存在违规或不当行为时。因此,具体的废止时间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来确定。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地区或特定案件的事实收养关系废止时间,请咨询当地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结语 根据乙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民法典生效,准收养关系转化为事实收养关系后,根据是否持续达5年以上进行处理:达到5年的可获得法定收养效力,未达到5年的适用事实收养关系撤销制度。事实收养关系的废止时间取决于法律修订和司法判决,具体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判例确定。如需了解特定地区或案件的废止时间,请咨询当地律师或法律机构。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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