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定可以罚50,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法律依据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 (五)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