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形成权。其根据是,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因此,对形成权设定除斥期间的限制,不仅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联,而且对形成权的相对人具有期限利益,不使形成权法律关系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一、除斥期间的特征 1、除斥期间是法定期间 除斥期间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是法定期间,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也不准许当事人约定。 2、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期间 除斥,有排除、截止期限之意,是权利被排除,期限被截止的意思。在该权利期间内,该权利存在,超过该权利的除斥期间,则该权利消灭。 3、除斥期间的适用是法官职权主义 除斥期间届满后,不必对方当事人主张,法院可以主动依照职权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确定该权利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因此,除斥期间的期间利益并不是当事人主动选择的,当事人只能被动承受,并且不能抛弃。 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1、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找法网提醒您,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2、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往往存在差异。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情况下,学理认为,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中国《民法典》采用诉权消灭主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