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确诊的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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