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内容 |
释义 | 1.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被调查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如果是经济组织,应当包括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是自然人则应当查明: (1)出生日期; (2)身份证件、签发日期; (3)户籍所在地; (4)居住地; (5)家庭基本情况; (6)毕业处所; (7)工作处所; (8)有无犯罪记录; (9)个人信誉情况; (10)有关职能部门评价。 2.对方当事人的资本状况。包括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有资本总额及其对外债权债务、经济效益情况、生产能力和技术设备力量等内容。注册资本总额,是企业在注册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它仅仅是表示企业依法成立必须具有的最低资本数额,一般并不完全显示企业的实际资产状况。实有资产总额,是指企业实际拥有的资产总额。对无限公司而言,还包括股东所拥有的全 部财产;对股份公司来说,实有资产是公司的现有资产,其数额依法律规定,一般应高于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发生债务时,是以公司的现有财产进行清偿的。因此,企业的实有资本的数额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应在资信调查时予以查清。对外债权债务,是表明企业资本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了解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不仅看 其注册资本、实有资本,同时还要看其债权债务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财务实际状况、企业对外债权情况;企业对外债务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其他财务数据有时还表现为诉讼形式,律师在进行资信调查时,查清对方当事人有无诉讼在身,是查清其债权债务的一个有效方法。 3.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包括其经营范围和方法以及生产经营状况等内容。调查对方 当事人的合法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方式,以确定其商业性质。企业经营实际现状,企业实际办公状况,企业机构设备情况,企业经营状态。资产实地追踪,固定资产现状的全方位追踪调查,提供所在地点,资产具体数额,产权所有并辅图片资料。深度背景分析,主营范围,主要货源,主要市场,供销渠道。生产经营状况的调查,包括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开工状况、经济效益状况以及产品市场状况。特别要注意,是否有开工不足、经济效益逐步下降、产品不适销对路、没有市场等情况。 4.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情况。主要包括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往的履约率,服务质量情况,产品的声誉情况、产品的销售服务情况,实际信用状况,合作伙伴评价,业内人士评价,主管部门评价,重大不良记录等。 5.对方当事人财产担保情况。主要应调查该企业是否对其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已经设定了抵押担保;是否为其他企业设立了保证人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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