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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帐追收的步骤有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催收针对各类商债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回收对策,采用多种专业有效的合法手段,使债务得到圆满解决的业务流程。具体步骤包括案件审查、案件受理与收费、对应收账款诊断分析、商业催收、案件结束。收费标准分为全风险代理方式和一般风险代理方式。
    法律分析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催收针对各类商债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回收对策,采用多种专业有效的合法手段,使债务得到圆满解决。
    商账追收业务按以下步骤进行:
    1、案件审查
    了解和审核您的债权(应收账款)。请您提供如下资料与证据:
    欠款形成的原因;
    企业为催款已经做出的努力;
    欠款人对拖欠欠款提出的理由。
    2、案件受理与收费
    公司审查后认为证据合法有效,将接受委托,与您签订《应收账款委托管理协议》,并请您向公司出具《应收账款管理授权书》。公司将与您具体确定追收账款的佣金比例。
    3、对应收账款诊断分析
    公司将针对商账进行债务诊断分析:通过调查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判断其真实偿付能力,同时通过与债务人的接触了解其对此债务的还款意愿。在综合以上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判断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可行性,于十五日内出具债务诊断报告(债务回收可行性报告)。
    4、商业催收
    公司将制定具体的账款追收方案,并根据催收进展不断调整方案。将定期向您通报案件的进程,直至最后监督债务人还款。在催收过程中,会以灵活而合法的工作方式、紧凑的操作步骤,规范地进行催收。同时,账款追收离不开您的配合,希望您尽可能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料和及时的人员支持。
    通常情况下,操作期限为三个月。会根据个案的进展向您建议是否延长时日,抑或借助诉讼等法律程序。
    5、案件结束
    公司将提交《结案报告书》,总结催收经过,对本司不能办结的个案将向您书面建议可行的其它途径。
    由于国内信用市场的不健全,商账追收不可能百分百成功。正如您在流程中所看到的,的每一步都是建立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决不会夸张地做出承诺或保证;但是能够保证的是:将完整保存您所提供的信息,对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绝对保密,将以合法、专业的方式方法追收账款;公司及员工在处理您委托的过程中,决不会与欠账人勾结,会始终以您的利益为第一。
    相关知识:
    商账追收服务收费标准
    全风险代理方式:
    接受委托时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待收回欠款后,按收回款项的25%-60%收费。
    一般风险代理方式:
    接受委托时收取必须的少量办案费用(主要包括账款诊断费用及追收启动费用),待收回欠款后,按收回款项的15%-50%收费。
    拓展延伸
    商账追收是企业收回欠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实践中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破解商账追收难题,可以采取一些个性化解决方案。
    首先,企业应该制定详细的欠款催收计划,包括催收时间表、催收方式、追收费用等。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催收工作有条不紊,避免因为催收不当导致欠款难以收回。
    其次,企业可以采取一些个性化措施来解决商账追收难题。例如,对于一些欠款金额较小、欠款周期较短的企业,可以采用直接拜访、电话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对于一些欠款金额较大、欠款周期较长的企业,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等。
    最后,企业可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欠款管理制度,规范欠款追收流程。这样可以提高催收工作的效率,减少欠款无法收回的情况。
    商账追收是企业收回欠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实践中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破解商账追收难题,企业可以采取一些个性化解决方案,如制定详细的欠款催收计划、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催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欠款追收流程等。
    结语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催收,可以针对各类商债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回收对策,采用多种专业有效的合法手段,使债务得到圆满解决。商账追收业务按以下步骤进行:案件审查、案件受理与收费、对应收账款诊断分析、商业催收、案件结束。操作期限为三个月,会根据个案的进展向您建议是否延长时日,抑或借助诉讼等法律程序。全风险代理方式接受委托时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待收回欠款后,按收回款项的25%-60%收费;一般风险代理方式接受委托时收取必须的少量办案费用(主要包括账款诊断费用及追收启动费用),待收回欠款后,按收回款项的15%-50%收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九十七条\t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九十二条\t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t第九十二条\t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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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