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有什么条件 |
释义 | 公房承租人就更的条件包括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等。 相关法律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一、苏州公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1、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但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除外; (3)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 2、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2)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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