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的短期性档案保管期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除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外,均为短期保存档案。短期档案保存期在15年内。1、短期档案的保存、销毁时间,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县级档案管理机关协商确定。2、销毁档案时,要有登记目录。登记目录作为永久保存的档案予以保管。3、销毁档案要依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4、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建立、移交和销毁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风险提示:长期性档案保存期为16-50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列入长期性保存档案。1、户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或是当地户均注册资金20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2、年营业额或收入连续三年超过20万元或达到当地同行业年户均营业额30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3、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团体的委员或连续三年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档案管理机关认为应长期保存的档案。 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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