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保险交了一年可以领三个月,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具体的流程如下: 1、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选定一家代扣缴失业保险费用的银行,然后根据银行提供的《委托收、付失业保险费协议书》进行填写,需要一式三份; 2、填写相应的登记表,这里的相应是指所在的城市或者乡镇,表是指《失业保险费登记表》; 3、第一次办理失业保险的企业或者单位要提供办理失业保险的必要材料,材料包括以下几种: (1)营业执照的副本或者是允许该企业成立的批文; (2)该单位的《工资基金手册》; (3)出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 (4)所要申保的单位或者企业机构代码本; 4、曾经办理过缴交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或者单位,如果有特殊情况变化,要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20号之前到协调处填写相应的报变更表; 5、银行受理了代为扣缴失业保险费后,必须向该单位提供合法的付款凭证。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