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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嫁女户口迁出与土地补偿费是多少?
释义
    法律分析: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出嫁女户口迁出就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享有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上述规定的各项权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剥夺或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对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若违反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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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