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外的民事活动。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等。 一、行纪人行使权力注意事项 1、物品的市场定价,是指该物在交易所买卖的,以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无交易所价格的,市场上的市价为市场定价。2、如果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与受托人约定行纪人不得介入买卖,或者委托人在行纪人介入买卖之前下达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指示,那么行纪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委托人为买卖行为。否则即为违约。3、如果行纪人已经按委托人的要求,将委托物卖出或买进,行纪人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归属于委托人。4、如果委托人已将委托事务撤回,而且该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为买卖行为之前已经送达行纪人,则行纪人不得再为介入。 二、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本行纪人负担 这主要是考虑到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关系的,由行纪人先行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事后在行纪人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时一并清算。 这主要是便于交易。不过,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行纪人主要义务有什么 行纪人主要义务有: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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