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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建省第二胎生育政策
释义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
    (五)项规定执行。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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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