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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对第三人没有效力
释义
    张某向李某借了3万元用于家庭经营的小商店,并承诺两年内偿还。但现在张某离婚,王某称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债务。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担约定只约束他们两人,对李某而言没有约束力。
    法律分析
    两年前,张某向我借了3万元钱用于经营家里的小商店,并且承诺今年年底偿还。
    前不久,张某跟妻子王某离了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笔钱归王某还。
    现在,王某称她没钱还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你可以要求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债务。
    当初张某借钱是用于家庭经营的小商店,所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张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担约定,只约束他们两人,而对你这个第三人而言,没有约束力。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要求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债务。由于张某借款用于家庭经营的小商店,因此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虽然张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担有约定,但只约束他们两人,而对你这个第三人而言,没有约束力。因此,你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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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0: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