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扭送是强制措施吗 |
释义 | 扭送是强制措施吗 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强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则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证人、继续犯罪,以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扭送恰恰符合强制措施的根本特征,也是为了实现强制措施的根本目的,因此,扭送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也正是因为它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刑事诉讼法》才将其放在“强制措施”这一章予以规定。小编认为,扭送是强制措施。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三、公检法对于扭送的处理: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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