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法律依据:《本市(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 第八条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凡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第十五条 2014年9月30日以前已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 2014年10月1日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2014年9月30日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并指导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