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业中的损失责任问题 |
释义 | 运输中的损害责任和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损害负责赔偿,可以追偿第三人。对于旅客伤亡,承运人在旅客自身原因或故意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免责。对于货物毁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看是否购买保险以及是否符合保险理赔范围。如果不满意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索赔,最好委托专业合同律师协助处理。 法律分析 一、运输中的损害应负什么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运输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运输货物毁损,保险公司赔吗 在实践中,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的,保险公司赔不赔,首先要看两个条件: 1、是有没有购买保险; 2、是货物损毁是否符合保险理赔的范围。 对于第一点没有什么好说,有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否则,保险公司当然不会理赔了。 至于货物损毁的情况是否符合保险理赔的范围,就要看保险合同(保单)的约定和事故的实际情况了,符合就要理赔,不符合就不理陪。 当托运人或承运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时,还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的资料,以便理赔,逾期未提出理赔的,保险公司就不会再赔偿。 通常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提供以下理赔材料: (1)确定发生损失原因的证件; (2)保险单、提货单或其他运单及发货单; (3)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就会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该赔偿的,其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托运人或承运人)达到协议后立即赔付。不赔偿的,也会在核定结果出来后,及时通报给被保险人。 当然了,要是对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不满意或不认同保险公司拒赔结论的,都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向保险索赔。只是损失严重的,最好委托专业合同律师协助处理,由律师协助,专业且往往能争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运输人可以向其追偿。对于货物损毁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取决于是否购买了保险,并且损毁是否符合保险理赔的范围。托运人或承运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以便理赔。如果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保险公司索赔,最好委托专业合同律师协助处理,以争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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