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关人身损害计算】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1.一般配置标准: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A.普通原则:指配置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B.适用原则:两个测试标准①确实能起功能补偿作用;②符合稳定性、安全性要求。 C.合理费用标准。 2.特殊配置标准: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律师提示】 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年限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②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给付年限,赔偿义务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法院应当判令继续给付5-10年。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万磊律师 万磊律师,湖北车城十堰人,2003年7月毕业于湖北省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在校期间曾任大一新生辅导员。 2003年12月进入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务专员、总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拟订、审查和履行;债权的追偿和债务的处理,以及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人事、劳资纠纷;几年来独自承办公司三百多起案件,与其他律师合作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配合公司聘请的知识产权律师为公司进行维权诉讼,出庭参加了从中级人民法院到国家专利复审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开庭。为公司追回欠款1000余万元,打掉数家侵权厂家。 现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民商、刑事、知识产权、房产等案件600多件,深得当事人信任和好评,并且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办公电话: 075527754336,13828783320 电子邮件:shiyanren@163.com联系地址: 深圳市宝安三区建安一路七号五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