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条件 |
释义 | 提起自诉的条件如下:首先必需有合适的自诉人,在自诉案件范围里遭受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有明确的被告人诉讼请求,要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当中的,被害人有证据明的轻微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本院管辖;被害人告诉。 一、如何理解新刑诉法172条关于反诉的规定 反诉,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成立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 (3)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判决宣告前; (4)反诉所控告的必须是与自诉案件有关犯罪行为; (5)反诉之案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中国诉讼相关的解释 (一)公诉与自诉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二)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第三类案件不适合反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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