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自诉案件是相对公诉案件而言的由自诉人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 轻微刑事案件 ,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 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 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