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第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具体流程如下:一、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企业名称核准,需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第二、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处,去刻公章、财务章。第三、审批程序:第一领取申请表、第二缴费、第三数据录入及传输、第四省中心核准赋码、第五数据处理、第六制证、制卡第七发证、发卡 第四、审批时限: 承诺单开出起三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