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证上是曾用名不影响交易的,只要是有改名的证明就可以了。并且向对方出具户籍信息;房产内档;身份证一致即可;一般不需要重新办理新的房产证再进行交易。 如果想要更改名字换证则需要: 1、备齐材料 窗口高效办理 若因权利人姓名变更(此处权利人仅指自然人),可至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线下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一般所需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 权利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还提交身份证件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材料。 3、存在贷款、抵押未结清: 如已设立抵押权、尚未结清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须由银行盖章); 授权委托书(抵押权人为银行的,则由银行出具;抵押权人为个人的须本人到场,或出具委托公证书); 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 抵押变更协议或情况说明原件; 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明)原件; 若为最高额抵押的,出具债权尚未确定的声明。 4、若为优惠房、房改房: 若涉及优惠房、房改房的,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到现场申请办理。 若无法到场的,可至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届时受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证件、公证书等材料到场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