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期限? |
释义 |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期限是1年。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一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由于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当事人自知道或需要知道撤销事由起的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需要知道撤销事由起90天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时效期间是1年,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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